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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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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應檢附那些文件?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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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聲請狀。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限正本且記事欄勿省略)或死亡證明書。
     
  • 繼承系統表。
     
  •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不明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 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
     
  •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為能決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 建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人選(如律師、會計師、地政士或已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等),及建議人選願意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同意書。
     
  •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家事聲請狀(選任遺產管理人)及其應備文件(含繼承系統表)例稿下載,請參書狀範例-家事事件書狀-家事繼承書狀】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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