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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之選任方式有幾種?_0452
- 親屬會議選定: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1177條)。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8條第1項)。
- 聲請法院選定: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
人(如沒有繼承權之親屬、債權人等)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8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2項)。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