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書狀要寫什麼?_0452

字型大小:

聲請書狀要敘明聲請的原因、事實及證據,並應記載下列事項(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1項):
 

  • 聲請人。
     
  • 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 聲請之事由。
     
  • 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