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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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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之職務?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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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民法第1179條第1項):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 遺產狀況之報告或說明(民法第1180條):
    遺產管理人,因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
    或說明遺產之狀況。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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