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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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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如何辦理?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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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拋棄繼承的聲請人須為有繼承權的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全部都死亡或拋棄繼承權時,才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據此,子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輩、孫輩、曾孫輩,以下類推)全部均死亡或拋棄繼承時,才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繼承;第一、二順位繼承人全部均死亡或拋棄繼承時,才由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不含兄弟姊妹之子女)繼承;第一、二、三順位承人全部均死亡或拋棄繼承時,才由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外)祖父母繼承。
     
  • 所以後順位的繼承人在先順位尚生存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前,就向法院聲請拋棄的話,法院會駁回聲請。
     
  • 例如:子輩有甲、乙、丙三人,而甲有兒子A、B,乙有女兒C、D,於甲、乙、丙知悉其父即被繼承人死亡(假設母先於父死亡)而有繼承權之時起三個月內,只有甲、乙及A、B、C、D辦理拋棄繼承,由於丙並未拋棄,則法院會駁回A、B、C、D的聲請,因為丙的親等與其父較近且未拋棄繼承之權,A、B、C、D根本尚無繼承權而還無從拋棄。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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