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未成年人聲明拋棄繼承應注意之事項?_0452

字型大小:
  • 聲請狀上應注意事項:
    若聲請人即未成年人未滿七歲,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若無特別約定,則法定代理人有數人者應共同為之)代為具名意思表示,並於聲請狀「具狀人欄」寫上「法定代理人」五個字(即代理意旨),並蓋用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若聲請人即未成年人滿七歲以上,則應由未成年人為意思表示而於聲請狀上簽章,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而於聲請狀「具狀人欄」寫上「法定代理人」五個字(即代理意旨),並蓋用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 除聲請人即未成年人本人需提供資料外,需一併提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三個月內聲請之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及法定代理人所出具為未成年子女利益聲明拋棄之切結書,並應於切結書末加蓋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 若聲請人為胎兒,則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列明○○○之胎兒,並提出為胎兒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載明生母姓名之診斷證明、懷孕手冊等。
     
  • 7 歲以上未成年人均需提供印鑑證明,7 歲以下無法申辦印鑑證明,則可以其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替代。
     
  • 若未成年人雙親已離婚,但未約定由何人行使親權時,依法仍係共同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故仍須共同以法定代理人代為具名意思表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部分),或共同以法定代理人同意其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並蓋章(滿七歲之未成年人部分)。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