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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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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拋棄繼承狀要寫什麼?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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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以書面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1項):

  • 拋棄繼承人。
     
  • 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 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 知悉繼承之時間。
     
  • 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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