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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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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拋棄繼承應檢附那些文件?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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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聲請狀(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於狀末加蓋印鑑章,且須與後附之印鑑證明相符)。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限正本且記事欄勿省略)或死亡證明書。
     
  • 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限正本且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各聲請人均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一份,滿七歲之未成年人亦須申請,且須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符);若拋棄繼承人為未成年人者,另須檢附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 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均須詳載,並註明出生年月日、各人是否尚生存或已死亡)。
     
  • 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即通知之存證信函、回執及被通知人戶籍謄本。
     
  • 法定代理人為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者,法定代理人為子女利益聲明拋棄之切結書(應於狀末加蓋印鑑章)。
     
  •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家事聲請狀(拋棄繼承)及其應備文件(含繼承系統表、法定代理人為未成年子女利益聲明拋棄之切結書)例稿下載,請參書狀範例-家事事件書狀-家事繼承書狀】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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