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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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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去世不知有無負債時要拋棄繼承嗎?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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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的我國民法繼承編,是採全面的「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概括繼承」是指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全面的繼承「積極財產」(資產)和「消極財產」(負債),也就是不能選擇性的表示只要繼成某特定部分的遺產,其他部分就不要繼承;「有限責任」則是,如果被繼承人過世時資產大於負債,繼承人當然繼承遺產與遺債,但若負債大於資產,那繼承人只須要以繼承的資產償還就可以了,剩下沒還完的部分就不須要再清償。例如被繼承人過世時剩下40萬元的資產和100萬元的負債,但繼承人只要以該40萬元資產償還債權人,剩下的60萬元可以不用還。
     
  • 至於拋棄繼承,則是完全不繼承遺產,是完全的放棄繼承權,包括被繼承人的資產和負債全部都不要了,不管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均不能繼承。 
     
  • 因此,如果被繼承人留下來的債務確定超過資產,繼承人可拋棄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是否超過資產不明時,則可以考慮主張現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惟仍應注意,雖已採「全面限定繼承」,如繼承人未遵循民法第1156、1156之1條所規定之「法院清算」進行遺產債務清算,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清償之部分或其所受之損害,仍應負清償責任或賠償責任,且不以所得遺產為限(民法第1162之1、1162之2條),即於上開情形,如遺產不足清償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之金額或造成債權人另受損害時,繼承人必須以自己之財產負清償或賠償責任。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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