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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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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順位繼承人可於同一聲請狀聲明拋棄繼承?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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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順位繼承人亦可於同份聲請狀中聲明拋棄繼承,不必分別聲請,但先順位繼承人若未全部聲明拋棄繼承,則後順位繼承人即非當然繼承人,法院將會駁回後順位繼承人之聲請部分。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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