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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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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後,下一代還必須繼承嗎?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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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繼承人拋棄繼承,應以書面通知因為其拋棄繼承而得繼承之人。而因為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之人如也要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得繼承時之日起三個月內,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176條)。
     
  • 在父母或祖父母過世時,第一順序近親等的繼承人,在法定期間均辦理拋棄繼承,依第1176條第5項規定,將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拋棄繼承人之子女或孫子女)繼承,故在此種情形,繼承人自己拋棄繼承之後,如果繼承債務多於遺產,不要忘了一併考慮處理自己子女或孫子女之拋棄繼承事宜或加以通知,以免產生拋棄了個人繼承部分,卻轉由子女或孫子女繼承債務之情形。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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