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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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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拋棄繼承有無時間上之限制?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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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
     
  • 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在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民法第1176條第7項)。
     
  • 所以知悉被繼承人過世和知悉取得繼承權未必會是同時,例如第二順位的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過世時,還沒有繼承權,一旦收到通知得知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了,才是「知悉取得繼承權」,並從此時開始起算三個月。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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