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在臺遺產金額有無限制?_0452

字型大小:
  • 法條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
  •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遺產時,每人所得財產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
  • 超過新臺幣200萬元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順位的繼承人;臺灣地區無同順位的繼承人時,歸屬臺灣地區後順位的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時,歸屬國庫。
  • 被繼承人以遺囑將在臺灣地區財產遺贈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
  • 遺產中如果有不動產時,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如果是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時,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可以繼承,在決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不動產的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的配偶,繼承配偶在臺灣地區的遺產時,總額可以超過新臺幣200萬元;可以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得繼承不動產。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在決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不動產的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