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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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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之書狀內容為何?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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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第2項規定向管轄法院表示繼承時,聲請狀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經聲請人簽章:

  • 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業及住、居所;其在臺灣地區有送達代收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
     
  • 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居所。
     
  • 為繼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 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
     
  •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 法院。
     
  • 年、月、日。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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