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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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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應檢附那些文件?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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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聲請狀。
     
  •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繼承系統表。
     
  • 具繼承人身分,也就是足以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及於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之「親屬關係公證書」,並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目前即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家事聲請狀(大陸地區人民聲請准予繼承)及其應備文件(含繼承系統表)例稿下載,請參書狀範例-家事事件書狀-家事繼承書狀】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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