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大陸地區人民如何辦理繼承在臺親屬之遺產?_0452

字型大小: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如果逾期即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