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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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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欲繼承臺灣人民遺產之時效?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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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而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另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上述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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