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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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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應向在臺何法院聲明繼承?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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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地方法院,也就是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地的法院(設籍在戶政事務所亦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127條)。
     
  • 須注意,本院之實際管轄範圍乃係:新北市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樹林區、土城區、三峽區、鶯歌區、三重區、新莊區、蘆洲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區,並非新北市全區均有管轄。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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