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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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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之資格為何?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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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權人須為繼承人,即有繼承權之人,如已經出養之子女或後順位繼承人在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均無繼承權可言。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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