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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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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清算程序為何?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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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宣告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及其期限(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5項):
    「繼承人依民法第1156條、第1156條第1項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民法第1157條第1項)、「報明債權期間,自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5項)。
     
  • 繼承人應注意償還債務之限制(民法第1158條):
    「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債權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自應依法定順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 公示催告期滿後,債務之清償順位:
    第一順位:有優先權之債權(民法第1159條第1項但書)
    第二順位:普通債權(民法第1159條第1項本文)
    第三順位:遺贈之支付(民法第1160條)
    第四順位:未報明並為繼承人所不知之債權(民法第1162條)
     
  • 償還遺產債務之陳報及提出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31條第1項):
    「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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