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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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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陳報遺產清冊?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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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法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而另規定之遺產債務清算程序,一方面可避免被繼承人生前法律關係因其死亡而陷入不明及不安定的狀態;另一方面繼承人亦可透過一次程序之進行,釐清確定法律關係,避免因未進行清算程序,由各債權人逐一分別求償,造成大家不勝其擾,也讓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就遺產能獲得合理的清償。
     
  • 如果繼承人無法確定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時,可以在知悉自己是繼承人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有必要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法院受理後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不於期限內報明債權之債權人,只能就請求當時結算賸餘的財產,要求繼承人償還。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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