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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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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繼承人應如何清算被繼承人的財產?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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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自民國98年6月12日修正施行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雖僅須以所得遺產負有限清償責任,惟為了釐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有必要使繼承人於享有限定責任利益同時,負起清算被繼承人財產的義務,因此繼承人應開具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此即為「法院清算」。
     
  • 「法院清算」一方面可避免被繼承人生前法律關係因其死亡而陷入不明及不安定的狀態;另一方面繼承人亦可透過一次程序之進行,釐清確定被繼承人所留權利義務,避免因未進行清算程序,反而使各債權人逐一分別求償,大家都不勝其擾。
     
  • 如繼承人不願意或認為不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進行清算程序者,並不當然喪失限定責任之利益,其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為清償時,除有優先權之情形外,則應自行按各債權人之債權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以求債權人間權益之衡平,此便是「自行清算」。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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