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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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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留下債務如何清償?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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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外關係—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
    也就是債權人可任選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要求清償全部或一部的債務。
     
  • 對內關係—按應繼分比例分擔(民法第1153條第2項):
    也就是其一繼承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之後,可按法定、約定比例,均無則依應繼分比例請求其他繼承人給付應負擔部分。
     
  • 舉例來說,A有配偶B及子a、b,死時積欠甲債務900萬元,死亡時僅有遺產300萬元,債權人甲應如何向繼承人B、a、b請求償還900萬元債務?
    繼承人B、a、b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僅以繼承所得遺產300萬元為限,負連帶責任,即甲可自行選擇如何向B、a、b請求清償,被請求的繼承人不得拒絕清償;以全數遺產加以清償後剩餘之600萬元債務,繼承人B、a、b則可以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為「有限責任之抗辯」,拒絕再以自己之固有財產清償。
    若是由B、a、b其中一人出面先清償300萬元,依民法第1153條第2項規定,其可以和另二名繼承人按各自原本應分擔之比例進行內部求償,且若法律無規定或繼承人間沒有特別約定,則依應繼分比例即各三分之一計算,其可向另二名繼承人求償之金額各為100萬元。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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