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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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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開始繼承?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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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為被繼承人的死亡而開始」,亦即,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當然開始,無須待繼承人為意思表示或另為請求,稱為「當然繼承主義」,惟須注意下列幾點:
 

  • 需要被繼承人死亡
    民法第1147條規定的「死亡」要件,除我們一般最熟悉的「自然死亡」之外,尚包括「法律上的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  
     
  • 需要有繼承能力 
    自然人原則上在其權利能力範圍內(民法第6條),有繼承能力;惟須注意,法人雖有權利能力,但不得作為繼承人。 
     
  • 需要位居繼承順位 
    也就是想要繼承遺產,那麼自己的繼承順位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裡頭,而且要等前面順位沒有人要去繼承的時候,才可以開始繼承。
    舉例來說,A過世留下一筆價值3000萬的遺產。A有妻子B和一個20歲的小孩a,還有一對年邁的雙親C跟D,那麼誰可以去繼承這筆遺產呢? 除A的配偶B為當然繼承人外,A的小孩a、跟雙親C、D都在法律上有繼承資格,但是a的繼承順位優先於C、D,所以a可以繼承,C、D不能繼承。 
     
  • 需要符合同時存在原則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所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尚須生存,始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舉例來說,如果父子同時遇到搭乘飛機、船舶等發生意外而死亡,又沒有辦法確知死亡者的死亡時間,依民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現父子推定為同時死亡,不符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尚須生存之原則,自不得繼承對方之遺產。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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