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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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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束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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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護管束是對於觸法少年以及虞犯少年(以下簡稱少年),所實施的非監禁性之社區處遇。接受保護管束的少年,他們可以繼續和家人同住,照常念書或工作,但須接受少年保護官的「保護」和「管束」,亦即「輔導」及「監督」。
     
  • 執行期間通常為三年,少年保護官在執行上述職務時,往往需要著重監督與輔導兩大部分。少年保護官在監督方面必須與少年常保接觸,瞭解其生活、就學及就業等情狀;在輔導方面則就少年之教養、就醫、求職及交友,予以適當之輔導。保護管束的執行已逾六個月,若有成效時,依法可由少年保護官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免除其執行。
     
  • 少年在保護管束執行期間,如違反應遵守事項,不服勸導達二次以上,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少年如曾受前述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事項,或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其所餘之期間不滿六月者,應執行至六月。
  • 發布日期:109-11-02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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