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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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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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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黃卜   住新北市中和區景新街84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黃卜   住新北市中和區景新街8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附表應更正為如下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11年3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
    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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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司催154pdf
  • 111司催154-1pdf
  • 發布日期:111-04-21
  • 更新日期:111-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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