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黃耀鋒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76號)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7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台碩食品事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集賢分行
110年12月20日
1,313,314元
VA6130815
 
 
  • 發布日期:111-03-01
  • 更新日期:111-03-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