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黃耀鋒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76號)
支票附表:
|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76號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001
|
台碩食品事業有限公司
|
聯邦商業銀行集賢分行
|
110年12月20日
|
1,313,314元
|
VA6130815
|
|
- 發布日期:111-03-01
- 更新日期:111-03-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