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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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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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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胡湘嬫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八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4號)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胡湘嬫
台灣銀行板橋分行
111年1月1日
20,000元
AN0110011
 
002
胡湘嬫
台灣銀行板橋分行
111年2月1日
20,000元
AN0110012
 
003
胡湘嬫
台灣銀行板橋分行
111年3月1日
20,000元
AN0110013
 
004
胡湘嬫
台灣銀行板橋分行
111年4月1日
20,000元
AN0110014
 
005
胡湘嬫
台灣銀行板橋分行
111年5月1日
20,000元
AN0110015
 
006
胡湘嬫
台灣銀行板橋分行
111年6月1日
20,000元
AN0110016
 
 
 
 
  • 發布日期:111-01-20
  • 更新日期:111-01-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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