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905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余鳳珠即余廖牡丹之繼承人
住基隆市安樂區崇德路10巷83之3號
聲 請 人 余淑鈴即余廖牡丹之繼承人
住基隆市安樂區培德路14巷22之3號
聲 請 人 余靜婷即余廖牡丹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二路一段240之2號
7樓
聲 請 人 余儷安即余廖牡丹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89之2號2
0樓
兼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余承洋即余廖牡丹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林口區仁愛路二段508號14樓
之1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11年1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
    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檔案下載

  • 110司催905pdf
  • 發布日期:111-01-19
  • 更新日期:111-01-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