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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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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02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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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邱秀幸即黃豐錐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土城區延和路62巷15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聲請人「邱秀幸」之記載,應更正為「邱秀幸即黃豐錐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11年1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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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司催802-1pdf
  • 發布日期:111-01-07
  • 更新日期:111-01-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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