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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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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45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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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45號裁定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王天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845號)
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845號
編號:001
發票人:陳健印
發票日:108年10月4日
到期日:未記載
金額:216,000元
本票號碼:TH7419767
備考(新台幣)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檔案下載

  • 110司催845pdf
  • 發布日期:111-01-06
  • 更新日期:111-01-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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