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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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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60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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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張建興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一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
    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聲請人
    應於民國111 年10月5 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二所示證券之
    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公告
    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一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
    證券。持有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
    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10年12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9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
       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表二部分,聲請人應於111年10月5日起20日內再向本院聲請網路公告,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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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年度司催字第860號pdf
  • 發布日期:110-12-24
  • 更新日期:110-12-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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