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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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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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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高本為 住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165號5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一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
       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聲請人
       應於民國110 年12月1 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二所示證券之
       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公告
       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一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
       證券。持有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
       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10年4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9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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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司催251號pdf
  • 發布日期:110-04-19
  • 更新日期:110-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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