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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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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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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林杰民(即林文雄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76之11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
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姓名「林杰民」之記載,應更正為「林
杰民( 即林文雄之繼承人)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10年5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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