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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39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俊109年度司繼字第13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39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
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5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陳報人即繼承人許佳琪。
二、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許讚全(男、民國41年4月19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G101710477號)生前最後住所地:新
北市樹林區中華路281之3號)之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
12月1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許讚全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且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 楊昀達
股別:俊
- 發布日期:109-01-21
- 更新日期:109-01-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