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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93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丁俊三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一、二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一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
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聲請人
應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二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一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
證券。持有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
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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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