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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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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4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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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華亞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非訟代理人 王詩菁  
      呂佳瑩  
      劉柏恒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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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43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華亞泰建設有限公司 黃敏華
110年4月9日
未記載
250,000元
TH9278097
 
002
華亞泰建設有限公司 黃敏華
110年4月9日
未記載
150,000元
TH9278098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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