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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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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07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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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07號裁定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黃榆婷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907號)
股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000907號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
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461033-0/1000
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461034-1/1000
00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461035-3/1000
004/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461036-5/1000
005/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461037-7/1000
006/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461038-9/1000
007/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461039-0/1000
008/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461040-7/1000
009/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461041-9/1000
010/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461042-0/1000
01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461043-2/1000
01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461044-4/1000
01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461045-6/1000
014/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461046-8/1000
015/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461047-0/1000
016/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461048-1/1000
017/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461049-3/1000
018/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461050-0/1000
019/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461051-1/1000
020/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461052-3/1000
02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7-ND-0491501-8/1000
02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8-ND-0499190-5/1000
02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8-ND-0499191-7/1000
024/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9-ND-0512409-6/1000
025/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9-ND-0529791-6/1000
026/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63748-5/70
027/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97664-1/248
028/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9-NX-0134163-1/473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檔案下載

  • 112司催907pdf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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