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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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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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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鄭育芳  
非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陳冠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附表應更正為如附件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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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 司催字第304Bpdf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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