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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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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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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林慶和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337號)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3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78707-8
 
1000
 
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78708-0
 
1000
 
00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78709-1
 
1000
 
00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78710-8
 
1000
 
005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78711-0
 
1000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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