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68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張玉嬌
送達代收人 陳志善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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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張玉嬌
送達代收人 陳志善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原本院111年9月5日之裁定附表編號4有關股票號碼記載有誤,爰予更正重為裁定,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12 年3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及更正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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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