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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28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吳秉昇即詠發電氣工程行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728號)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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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司催字第000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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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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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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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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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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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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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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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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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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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憲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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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土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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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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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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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701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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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11-30
- 更新日期:111-11-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