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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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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56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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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黃美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656號)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65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黃美娟
新莊區農會
111年10月12日
404,000元
CZ8540876
 
 
 
  • 發布日期:111-11-09
  • 更新日期:111-11-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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