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柯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附表應更正為如附件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11年10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
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檔案下載
- 111年度司催字第529-1號pdf
- 發布日期:111-10-31
- 更新日期:111-10-3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