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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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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81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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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張智程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11年9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   

       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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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年度司催字第581號pdf
  • 發布日期:111-09-21
  • 更新日期:111-09-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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