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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小字第20號林施甄之判決正本
例稿名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本文: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施甄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施甄之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節本: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張裕昌
核章欄: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股別:中
函稿代碼:C055-26 公示送達(二)判決
- 發布日期:110-03-03
- 更新日期:110-03-0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