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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4832號張高地之執行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胤114司執地字第1448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高地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483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高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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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禁止債務人張高地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江翠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主旨:准許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江翠郵局收取新臺幣113,999元(含手續費)之債權,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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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地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