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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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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板小字第003311號廖科閩(原名:廖東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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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科閩(原名:廖東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4年度板小字第331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廖科閩(原名:廖東明)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原訂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上午9時44分庭期取消,改定114年12月3日上午09時41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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