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001343號李雅蘭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胤民瑞114年度補字第13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雅蘭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4年度補字第134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雅蘭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書記官 邱雅珍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3號
原 告 林惠美
訴訟代理人 呂采函
被 告 李雅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3萬9,60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70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