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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000830號薛祐淇之判決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薛祐淇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簡字第830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薛祐淇之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83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孫志賢
謝念錦
複代理人 黃國興
被 告 薛祐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8,04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